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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日前联合颁布了《零售商品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汽车作为一大件商品,在促销时是否受这一办法的约束呢?有哪些具体约束?记者请南宁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黄燕平主任就新办法的实施对汽车市场带来什么影响进行解读。 不得保留活动最终解释权 安吉路一家自主品牌汽车商准备参加广西第11届汽车交易会,想在车展现场搞一些促销活动。按以前的做法,活动最终解释权归车商。 现在看到《零售商品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后,他不清楚,汽车作为一大件商品,是否受此约束?可以标明活动最终解释权归车商吗? 解读:按新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因此车商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同样受《零售商品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约束。 以前车商搞活动,标明最终解释权归车商所有,在发生争议时,以车商的解释为准。基于汽车和很多零售商品都以标注最终解释权为由推卸责任,因此,国家五部门在新办法中第六条明文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明示促销原因、范围和数量 有车商在汽车优惠促销时,以最高优惠来吸引消费者,优惠最多的车只有几台车,却不写清楚在促销期内有多少台车优惠,等消费者拿着海报去买车时,却被告之最高优惠的车已没有货了。 解读:这种以最高优惠吸引消费者的行为,有一种误导消费者的作用。根据新办法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第十四条也明文规定,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奖品、赠品需展示,不得含糊 一些消费者反映,有些车商在搞有奖赠送活动时,具体送价值多少的东西不明确,等到现场看了才知道是几十元的小礼品,有的是十元的广告衬衫。有的写着赠送高价值的礼品,其实只不过几十元上的东西。为此而亲自去到现场才知道被骗的消费者心里非常气愤。更有车商明确标明赠品奖品质量售后服务不保证。针对这种情况,新办法有什么规定? 解读:这是很多商家包括汽车商为吸引消费者到现场的方法。其实这样做反而失去消费者的信任。 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第十三条也明文规定,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